三星與蘋果:比較商業模式(AAPL,SSN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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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與Apple:比較業務模式(AAPL,SSN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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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anRoss是1031x.com,Investopedia貢獻者的戰略顧問,以及免費吊籃公司的創始人和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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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了11月30日,2020年


目錄

  • 概述

  • 三星:垂直集成

  • 蘋果:設計和外包

  • Apple和Samsung無盡訴訟

三星與Apple的業務模式:概述

蘋果公司,Inc。(納斯達克:AAPL)和三星電子有限公司(納斯達克:SSNLF)之間沒有迷失的愛情是公平的。他們在2010年開始的全球企業戰鬥中,當時三星,然後是Apple供應商通過其Galaxy陣容髮布了非常適用的iPhone產品。史蒂夫喬布斯,蘋果已延遲首席執行官憤怒地走了攻勢;三星,又挖了它的腳跟。

它有道理的是,三星將嘗試融入蘋果商業模式的元素,特別是在美國技術巨頭通過埃克森美孚公司作為世界上最有價值的公司之後,這是一個公司,但是,你也很可能聽到那裡很多仿真正在繼續。

考慮三星和蘋果之間的幾乎前所未有的法律戰爭,跨越四大大陸和數十億美元的獎勵賠償。或者激進,政治選舉風格營銷活動,這些營銷活動讓人與福特對斯坦特攻擊廣告中興於福特。

從商業模式的角度來看,兩家公司不斷趨同和修改,儘管仍然存在鮮明對比。三星一直是一個全球力量,並在更多的行業中掌握在一起。蘋果的崛起一直相對繁殖和集中。

2014年3月,有人從2012年洩露了三星戰略文件,其中韓國的技術公司倒在一起,“擊敗蘋果是#1優先權(一切都必須在毆打蘋果的上下文中)。”這是一個講述世界上兩個最大的智能手機製作人之間的敵意的講述,他們明確地互相修改了各自的商業策略。

鍵Takeaways

  • 三星和蘋果是兩個消費電子巨頭,具有全球範圍和忠誠的客戶基地。
  • 三星的商業模式專注於垂直整合供應鍊和升高的生產量。
  • Apple在外包元素如製造時致力於設計和用戶體驗的業務戰略。

  • 這兩家公司發現自己從事知識產權和專利鬥爭的法律戰鬥。

三星:垂直集成和產品卷

三星像其他許多其他亞洲生產商一樣運營,如NEC公司或索尼公司,重點是垂直整合和一大洪水。三星出現在幾十個市場,包括平板,傳感器,LED燈,電池,遊戲系統,攝像機,電視,電器,手機載體,平板電腦,智能手機甚至醫用電子。

在將其視線轉向蘋果,三星競爭之前,在20世紀80年代和20世紀90年代的日本科技公司中競爭。該公司在研究和開發(研發)和資本支出(CAPEX)上花了一筆財富。這在中低端市場和低端市場支付,但高端產品繼續跑進蘋果的Juggernaut。

三星依靠垂直整合作為主要競爭優勢。雖然Apple仍然每年從其競爭對手進口數十億美元的組件,而三星則認為沒有人。這不是一個神奇的公式,諾基亞幾乎是蘋果和三星的蒸汽碾壓,但三星控制了一些蘋果沒有的方式的考慮確定。

然而,2014年和2015年的利潤率下降,因此在三星的執行團隊中迫使一些內省分析。主席李坤熙於2013年舉行的2013年智能手機銷售額下降到2015年初的35%,據報導,他的兒子李繼勇初中舉行了24%,並希望通過兼併和收購和夥伴關係作出回應。這將是焦點的歷史轉變,可能發出從自籌資金的研發和外包創新的偏離,而不是與蘋果不同。

Apple:設計,集成和外包

從其目標營銷,研究和產品設計中,Apple是比三星更具專注的公司。它也是一個更有利可圖的公司。Apple成功地設計和集成,沒有小程度的風險。

所有Apple的產品都包括彼此非常適合工作的程序,但與任何競爭對手的產品不適用,這使得客戶可以輕鬆地購買蘋果並難以切換到其他人。近四分之三的蘋果收入來自iPhone陣容,使得獨立的單一產品依賴。

能夠通過外包硬件組件生產和組裝來抑制研發成本,Apple的Capex看起來與三星的外觀不同。這使得利潤率膨脹並提高AAPL股票,並且是蘋果在令人驚訝的剪輯中生長的主要原因之一。

蘋果不競賽是第一;它可以讓其他公司在俯沖和改善一切之前花時間和早期的市場發展。考慮iPod,在Jobs第二個Stint期間的首席執行官擔任首席執行官,這在索尼步行者之後的幾年之後。不滿足於拋出模仿產品,蘋果努力用錄製標籤努力,並創造了一個小型,時尚的更換。智能手機和平板電腦市場有類似的故事,每次都認為蘋果創新的支柱,但這兩家公司都沒有發明。

Apple與Samsung:無盡的專利訴訟

三星和蘋果之間的最敏捷互動在知識產權法庭上進行,蘋果公司一再達成其訴訟技巧,以攻擊三星進行專利侵權。訴訟是蘋果公司的共同戰略,這是世界上最具合法侵略性的公司之一,但對三星的重點是特別重複和激烈。

第一個薩爾沃於2011年被射擊當蘋果當時已經與摩托羅拉糾纏在一起,在三星之後的三星以其設計平板電腦和智能手機。第一個索賠於4月來,到2011年8月,有19個蘋果與三星案件在九個單獨國家。2012年中期,每家公司均達到了四十多次,索賠了數十億美元的損害。每件公司在2012年和2015年之間贏得了另一家決定,往往在德國,日語,韓國,美國,法國,意大利,荷蘭語,英國和澳大利亞法院的衝突裁決。

有趣的是,技術進步的快速性質往往將相對恐龍的法律制度留在灰塵中。例如,Apple於2012年贏得了初始裁決,以超過十幾個三星手機,但在幾乎每個單一目標模型都未生產時,上訴和宿舍進程拖出到2014年。因此,真正的傷害不是生產線,而是在三星和蘋果在世界各地產生的法律成本山。

仍有一些生產或分配勝利。例如,2011年8月,德國法院在三星GalaxyTab10.1設備上發出了歐盟範圍禁令,以違反Apple接口專利。三星回來了,禁令減少到只有德國市場,但它仍然是蘋果的勝利。澳大利亞的類似禁令是成功的。